协会章程

陕西省田径协会章程
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田径协会,是由热心支持田径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本会简称陕西田协,英文名称为SHAANXI ATHLETICS ASSOCIATION,缩写为SAA。

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。  

   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全省田径工作者、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田径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,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,推动陕西省田径运动的普及和提高,为陕西省田径事业的发展积累资源。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,倡导公平竞赛,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,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,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,促进田径事业健康发展。
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体育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。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、副主席、监事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303号。

本会官方网址:www.sxstj.org.cn。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依据国家体育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及中国田径协会、陕西省体育局相关规定,负责省内田径项目的组织工作,研究制定省内田径项目的发展目标、规划、政策、行业规范和社团标准;

(二)负责省内田径赛事竞赛组织工作,具体包括:

1.制定并组织实施田径项目赛事竞赛管理制度(含主办、共办、认证、备案等各类管理形式)、竞赛组织标准、竞赛计划、竞赛规则、竞赛规程等相关制度;

2.对体育俱乐部、赛事运营公司、相关企事业单位、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注册管理;

3.组织实施田径业余运动等级评定;

4.与政府、企事业单位、会员单位或其他组织合作,举办各类田径赛事活动。

(三)负责管理本项目省级注册俱乐部、赛事运营公司,开展田径运动交流与技术合作;

(四)指导省内田径项目赛事组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;制定并实施省内相应的技术标准、等级认证、注册管理、选拔培训、考核评估等工作;

(五)开展田径项目专业咨询和培训业务,为社会提供专业性、高质量的技术服务;

(六)推动少儿趣味田径运动和青少年田径运动开展;

(七)推动省内马拉松、健步走等相关群众性田径活动的发展,扩大田径人口,促进田径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;

(八)促进田径文化建设,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田径项目的文化、公益、宣传、新闻出版的管理工作;

(九)制定省内田径场地行业标准,组织实施相关省内场地评定管理工作;

(十)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管理和开发工作,积极与企业、其他组织、个人合作开展与田径相关的活动,加强有关无形资产开发保护,开拓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,积累产业发展资金,增强造血机能,推动田径产业发展;

(十一)加强行业自律,提高行业自治水平。提高会员服务质量;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在本会职权范围内制定、解释和执行与田径相关的规定、纪律规则、道德准则,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;

(十二)完成业务主管单位、陕西省体育总会等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。

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,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。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,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。

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;

(二)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;

(三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个人会员需提交身份证明;

2.单位会员需提交本单位合法有效章程、各项管理规定、主要负责人名单、法人登记证书等。

(三)由执委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本会执委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于本会管理人员或会员违反本会章程、纪律或其他规定的,有权向本会提起调查申请;

(五)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,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;

(六)单位会员具有接受本会委托承办省内各类赛事的权利;个人会员有申请获得中国田径协会授予本会的各项技术等级的权利;

(七)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,为本项目的发展积极地作出贡献;

(七)单位会员应当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,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:章程/注册信息修改、组织形式变更、主要负责人、联系人变动等信息);开展田径运动的普及、推广和提高工作;

(八)个人会员应当重德守纪,维护协会名誉;在进行媒体传播等活动时,不得违背本会的宗旨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委员会或者执委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无法交回会员证的,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。
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应当在委员会或者执委会上予以公布。自公布之日起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(代表)大会、委员会、执委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(代表)大会

第十七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(三)制定和修改委员、执委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委员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4年,每4年至少召开1次。

本会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(代表)。

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(代表)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,不得以通讯、线上方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 经委员会或者本会80%以上的会员(代表)提议,可以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。

会员(代表)大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。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委员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(代表)1/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选举委员,当选委员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(代表)的1/2;罢免委员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二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委员会

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
委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,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
委员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
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委员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委员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委员会提名,成立由委员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委员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委员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,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;

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选举和罢免委员;

(三)根据会员(代表)大会的授权,委员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委员,最高不超过原委员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 每个委员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委员职责。单位调整委员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委员会或者执委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执委、负责人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:

(一)委员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主席或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;

(五)向主席或委员会提出委员会议题的建议权,1/5以上委员共同提议的议题,应当在委员会上研究。

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委员会会议,执行委员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委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执委、负责人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委员连续4次或每届内累计4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,自动丧失委员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 执委由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。

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会员(代表)大会或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或执委中选举产生,该负责人应同时为执委。

罢免执委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委员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条 选举执委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/3 。

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十二条 经主席或者1/5以上的委员提议,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。

主席不愿或不能主持委员会会议,由提议委员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  执委会

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执委会。执委从委员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/3。在委员会闭会期间,执委会行使委员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项的职权,对委员会负责。

执委会与委员会任期相同,与委员会同时换届。

执委会会议须有2/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执委4次不出席执委会会议,自动丧失执委资格。

第三十四条 执委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五条 经主席或1/3以上的执委提议,应当召开执委会会议。

主席不愿或不能主持执委会会议的,由提议执委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四节  负责人

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,监事长1名,副主席8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主席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、秘书长,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委员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2/3以上会员(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八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主席推荐、委员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(含向社会公开招聘)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委员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,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委员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委员会、执委会;

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委员会、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(代表)大会、委员会、执委会报告工作;

主席应每年向委员会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委员会(或执委会)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一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。

秘书长向主席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(秘书处或办公室)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委员会或执委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二条 会员(代表)大会、委员会、执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委员会、执委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 年。

委员、执委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五节  监事会

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委员、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六条 监事(会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委员会、执委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委员、执委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(代表)大会、委员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委员、执委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,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“分会”“委员会”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名称以“代表处”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“全国”“陕西”“全省”等字样。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,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。

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,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不得代收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节 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委员会选举规程》《秘书长聘用(招聘)办法》《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规程》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委员会2/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,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应当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购买服务;

(七)广播、电视、网络转播权收入;

(八)广告、赞助收入;

(九)无形资产收入;

(十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收取会费,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、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,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讨论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2/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(代表)大会或者委员会审议。

第六十六条 委员会(或执委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委员(或执委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委员(或执委)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 党的建设

第六十九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。

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,团结凝聚群众,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,建设先进文化,服务人才成长,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。

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;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,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。

第七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七章 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委员会或执委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报送,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八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委员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(代表)大会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九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委员会或执委会提出,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八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十章  附则

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。

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合作伙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