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西省田径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省田径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健康发展, 规范会费收取、支出和管理,确保本会工作合规开展,现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,并依据《陕西省田径协会章程》《陕西省田径协会会员注册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内容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遵循民政厅关于社团组织会员管理及服务相关规定要求,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,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,不得收取会费。
第三条 本会是经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,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可向本会会员收取会费。申请成为陕西省田径协会会员,均需缴纳年度会费,履行会员义务,支持本会正常开展工作。
第二章 会费标准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“会费”是指按章程规定,每年向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收取的费用,实行年费制。
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
(一)各级各类学校及体育俱乐部:1000元/年;
(二)各级各类田径协会及组织:1000元/年;
(三)企事业单位:3000元/年;
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
(一)个人会员:100元/年;
(二)本会有权根据会员发展工作需要,对个人会员会费进行阶段性优惠或减免。
第七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,本会可制定整体会费减免政策,具体须向本会执委会呈报,审核通过后执行。
第三章 会费收取
第八条 会费缴纳、续费及发票开具,须通过“陕西省田径协会”官网进行,缴费方式为线上电子缴费,支持支付宝、微信线上付款。
第九条 会员会费实行一账一票制,即在“陕西省田径协会”官网线上收取会员年费后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”。
第十条 会员有效期自“缴费完成日”开始计算,例如当年10月1日完成会费缴纳,则会员有效期到下一年9月30日止。
第十一条 新加入的会员,在本会审核批准通过后,须及时完成会费缴纳;已加入的会员,需在会员有效期内完成续费,过期未续费将取消会员资格,注销会员证书,不再享受会员权益;退会的会员,若已缴纳会费并开具了发票,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四章 会费支出
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支出应量入为出,按需使用,勤俭节约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《陕西省田径协会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、为会员提供服务、日常工作管理及其他支出。
(一)用于业务活动相关支出。包含但不限于组织办赛、赛事备战、运动队建设、重点项目科研、青少年培养、群众性田径活动开展、业务咨询培训、无形资产开发与产业合作、开展行业活动等。
(二)用于为会员服务所发生的支出。包含但不限于会员体系建设、系统平台开发维护、会员证书印发、会员权益实施、第三方服务合作等。
(三)用于各宣传工作支出。包含但不限于本会广告宣传和展会支出,以及上述与宣传相关的设计费、材料费、印刷费、制作费、人工费、广告费、服装费、场地租赁费等。
(四)用于承担社会责任及公益性支出。开展公益活动及落实国家任务,用于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中规定的各类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。
(五)用于落实省体育局相关工作要求,统筹我省田径事业发展的其他必要性及合理性支出。
(六)用于其他日常工作支出,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补助等。
第五章 会费管理
第十四条 专人专职管理。会费设专人专职管理,做好每笔会费账目记录保存、票据整理、财务报表编制、定期汇报等工作。
第十五条 会费审计管理。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对账,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;按年度相关审计要求,审计结果上报常务委员会,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部门备案。
第十六条 监督与信息公开。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本会章程之规定,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会费收支情况,经大会审议通过后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及时向会员公示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七条 执行生效与解释。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,所提及内容后续将在具体执行中,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与完善,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所有。